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工作,严肃执法纪律,保障和促进平凉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维护生态环境部门公正形象,防止和杜绝“人情案”“关系案”等情况发生,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制订出台《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处置制度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制度》),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。
近日,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建成启用案件调查询问室,对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。调查询问室内配备全景摄像头、特写摄像头、电脑、打印机、显示屏等各类设备,具备案件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、证据音视频播放、询问笔录制作、档案物证保存等功能。同时制定了询问室管理规定,由专人负责管理。
《制度》规定,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,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,以口头、电话、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,干扰正常执法办案。明确领导干部存在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、撤案、终止调查、变更行政强制措施、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指示等7种具体情形的将被执法人员如实记录在案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、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,做到全程留痕,有据可查,并针对不同的干预方式提出相应的记录要求。